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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斌煌

賴香伶說,所以在修法偏向上,他不偏向拉長監護時間,而是前面提到的一些保安處分,讓他漸漸跟社會的常軌有一些銜接,否則這5年出來以後仍是會跟社會格格不入,若是我們感覺人性是可以教化的,除了藥物之外,就是社會的醫治,要有一些漸進式的作法讓他可以回歸。

時期氣力立委王婉諭及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則提案批改《保安處罰履行法》,認為與其聚焦在調劑監護處罰年限,更應當落實、增強監護處罰的本色內容,讓監護處罰可以或許真正施展功效。

大家可能會感覺說,怎麼這麼好,痊癒了就能夠出來,也怕他會再犯,但功令的手段跟目標照舊要相符比例原則,若是把他們畢生監護,有沒有違背世界人權公約?

對於是不是應畢生監護,周春米示意,不斟酌畢生監護是因為從刑法的理論來看,這些需要監護處罰的人不是囚徒,而是病人,如果他顛末醫治已痊癒的話,不成能一直把他關在裡面,這樣是不人性的。

葉毓蘭則示意,他所謂的畢生監護是指,只要他有再犯之虞,就要接受強迫醫治,一向到他沒有再犯的可能,我們現行的劃定最多是5年,但我們怎麼知道他5年會不會好?你最少要經由鑑定才能肯定,必然要確認他不會對民眾帶來任何威逼,才可以把他放到社會上來。

▲時期氣力立委王婉諭。(圖/時期氣力供應)

雖然很多人把焦點放在監護年限的長短,不外王婉諭認為,很多立委都只有談監護處罰的年限,但不管關幾年,監護處罰之前或之後該做的配套、轉銜機制若是沒做,也沒有去了解他的狀態,不管關幾年都一樣,像時代氣力的修法版本就很完整,明定要按期協助、檢討,因為監護處罰既然不是關在牢獄,就是進展他們能逐漸不變、好轉,這也不是只有大夫處置就好,相幹資本也應當來協助,好比說本能機能醫治、社福團體等等,都應該要一路。

憑據《刑法》第87條劃定,今朝監護處罰的年限最多就是5年,本次「嘉義殺警案」判決效果出爐後,各界多認為以5年為上限其實不公道,是以朝野立委均提案修法,擬耽誤監護處罰年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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